4月2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官網公布了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開展醫療機構醫師附條件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旨在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精神衛生專業醫師隊伍建設,明確了附條件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的醫師應當滿足的各項條件。
一是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精神(心理)科醫師相對不足的問題。前期,國家衛健委印發的《關于精神科從業醫師執業注冊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4〕605號)中已明確,在縣級綜合醫院精神科門診以及在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從事精神障礙診療工作的醫師,通過培訓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增加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在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只能變更。
《通知》擴大了申請范圍,在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執業的醫師,取得高一層次學歷或者通過相應的培訓、進修等,均可以申請增加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
《通知》明確了相應管理要求,醫療機構需保障附條件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醫師在精神(心理)科門診、病房等工作時長及工作量;對未實際開展精神(心理)科臨床工作的醫師,應及時予以注銷對應執業范圍。
此外,《通知》強化了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加注相關管理要求,強調了醫療機構登記有「精神科」或精神心理相關二級診療科目,即可開展醫師附條件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工作。
附條件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的醫師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臨床或中醫(包含中醫、中西醫結合和少數民族醫)類別執業醫師;(二)已注冊1個執業范圍,從事神經內科、兒科等臨床專業的優先;1.臨床類別醫師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精神科從業醫師注冊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4〕605號)中第一項條件的。2.中醫類別醫師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于中醫類別醫師從事精神障礙疾病診斷與治療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中醫藥辦醫政發〔2015〕9號)中加注條件的。3.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精神科醫師轉崗培訓項目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國衛辦疾控函〔2015〕895號)規定,經省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的精神科醫師轉崗培訓合格的。
(四)所在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有「精神科」或精神心理相關二級診療科目。
管理要求
(一)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附條件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醫師的管理,保障其在精神(心理)科門診、病房等工作時長及工作量。對未實際開展精神(心理)科臨床工作的醫師,應及時予以注銷對應執業范圍。
(二)綜合工作需求和個人意愿,鼓勵醫師申請全職轉崗精神(心理)科并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對未全職轉崗的附條件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醫師,鼓勵在原有崗位開展相關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服務。
(三)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療管理,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落實質量控制要求,強化醫務人員培養培訓,確保精神科以及其他臨床科室的醫療質量和安全。
(四)附條件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醫師晉升職稱時,可根據自身實際自主選擇原注冊專業或者精神衛生專業。
(五)附條件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醫師獲取麻精藥品處方權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六)在醫療機構附條件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的醫師原則上不得注冊第三個執業范圍。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精神科從業醫師注冊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4〕605號)第二項條件的,按原文件執行。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當根據本通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后實施。
這一地鼓勵醫療機構精神科,適當配備中醫類別執業醫師2025年全國衛生健康工作會議確定確定2025—2027年為「兒科和精神衛生服務年」,將用三年時間補齊兒科精神衛生科短板。
國家衛生健康委表示,國家層面,推動擴充國家精神疾病醫學中心和區域醫療中心,積極發展精神疾病臨床重點專科。省市層面,要大抓兒科和精神衛生服務,擴人員、提能力、上水平、優服務。在「十五五」期間做好服務體系填平補齊。
在服務能力建設方面,加強兒科和精神科專業人才培養,院內編制、薪酬待遇等政策酌情傾斜。推動拓展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服務,既管技術更管服務,既服務患者更服務大眾,持續加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管理和救助救治等。由此,各地紛紛出臺政策,加強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3月27日,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廣東省中醫藥局 、廣東省疾病預防控制局聯合發布《廣東省綜合醫院精神科建設與管理指南》(下文簡稱《指南》),目的是指導和規范綜合醫院精神科建設與管理,提高診療能力和服務水平,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
《指南》共計五部分16條,具體包括:總則、門診設置、病房設置、管理要求、附則。《指南》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指南》要求綜合醫院等針對不同數量、不同類型精神心理問題人群診療需求進行規劃設置和功能區域布局,其中三級綜合醫院應分設滿足個別、家庭、團體治療需求的功能區域。落實國家關于提供精神心理優質門診服務要求,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獨立設置心理治療門診、精神科睡眠門診,提供相應診療服務。要求門診配備的1名技師承擔心理測量相關工作。
健康界注意到,《指南》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無論是精神科門診還是病房,均適當配備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一)至少配備2名精神科執業醫師,其中至少1名具有精神病學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二)至少有1名注冊護士,具備一定精神醫學知識和精神病科護理工作經驗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三)至少配備1名專職或兼職心理測評人員,具備心理測量學及相關知識,能夠熟練掌握各種相關心理測量工具的使用、心理測量結果判讀和日常心理測量數據的保密、儲存和維護。(四)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按照適當比例配備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心理治療師和社會工作者。
(二)至少有3名精神科執業醫師,滿足三級查房制度要求。至少有1名心理測評人員。(三)至少有6名護士,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管護師以上職稱,有條件的鼓勵培養專科護士。(四)有條件的結合實際需要,配備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專職心理治療師、康復治療師、臨床藥師、營養師、醫務社工等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