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形成獨立完備的醫療保障法律體系,是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推進醫療保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近日,國家醫療保障局印發《醫療保障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共8章70條,此次征求意見稿中提出了幾點值得關注。
一、6項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1)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2)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3)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4)在境外就醫的;
(5)體育健身、養生保健消費、健康體檢;
(6)國家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
《意見稿》稱,遇到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范圍經法定程序,可做臨時調整。
二、發展多層次醫療保障
《意見稿》顯示,鼓勵發展商業健康保險,支持商業保險公司擴大重疾險等保險產品范圍。鼓勵用人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規定為職工和成員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范商業健康保險管理,推進商業健康保險有序發展。
同時,國家建立和發展長期護理保險,解決失能人員的基本護理保障需求。
國家完善重大疫情等緊急情況醫療救治費用保障機制,健全醫療救治醫保支付政策,統籌做好醫療保障基金和公共衛生服務資金等使用。
三、騙保嚴重者,吊銷執業資格
《意見稿》稱,定點醫藥機構發生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行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資格。
個人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國家醫保局表示,建立以醫療保障法為統領,配套出臺若干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形成獨立完備的醫療保障法律體系,是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推進醫療保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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