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疾病應急救助工作指導規范(試行)》,指導各地開展疾病應急救助工作,規范操作流程,保證救助對象得到及時有效醫療救治。
疾病應急救助工作指導規范(試行)
第一條 為指導各地開展疾病應急救助工作,規范操作流程,保證救助對象得到及時有效醫療救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導規范。
第二條 本指導規范救助對象為在中國境內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醫療機構對其緊急救治所發生的費用,可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補助。
第三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的管理,市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各醫療機構應當指定具體部門,作為應急救助工作管理部門,負責疾病應急救助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于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標準及診療規范》積極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治療。
第六條 對于無法核實身份或者無力繳費的患者,接診的科室應當向醫療機構應急救助管理部門報告。
第七條 對于符合《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救助對象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向規定的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申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
第八條 醫療機構申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無法查明患者身份的證明材料或患者無支付能力的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收費票據原件或復印件;
(三)醫療機構蓋章的醫療費用清單;
(四)門診病人提供醫療機構蓋章的病歷復印件,住院病人提供醫療機構蓋章的長期、臨時醫囑及入院記錄、出院小結及住院病案首頁復印件;
(五)醫療機構銀行賬號信息;
(六)醫療機構聯系人信息。
第九條 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醫保管理部門、民政等相關部門核實患者身份及支付能力,以及是否存在責任人、工傷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各類保險、公共衛生經費、醫療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基金等正常支付渠道等信息。
第十條 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作出審核結論并書面通知醫療機構,對于符合救助基金支付條件的,要向財政部門提交用款計劃。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申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患者建立專門檔案,保存患者醫療救治以及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審核、撥付等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匯總轄區內各醫療機構的疾病應急救助信息(附表1、2),并上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第十三條 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兩次向國家衛生計生委上報疾病應急救助信息。其中,6月10日前上報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5月31日的相關信息;12月10日前上報6月1日至11月30日的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各經辦機構應當將審核通過的疾病應急救助對象信息和補助金額信息歸檔保存,并規范管理。
第十五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建立疾病應急救助信息登記平臺。醫療機構、經辦機構以及有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將相關信息及時錄入該平臺,并做好相關信息公示、典型案例宣傳、政策解讀等工作。
疾病應急救助信息登記平臺管理有關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對于拒絕、推諉或者拖延救治需緊急救治患者的,對醫療機構及其有關醫務人員通報批評,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工作實施細則后實施。
第十八條 本指導規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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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村醫導刊 □湖南省衛生計生委基層衛生處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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