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歲男孩因頭孢注射不當,險些喪生!很多基層醫生沒有注意到這些細節......
過敏性休克分為兩大類(可參考下方圖示):
1.速發型過敏性休克,指用藥后30分鐘內發生的過敏性休克,而且多數在用藥后5分鐘內發生;
2.遲發型過敏性休克,指用藥后30分鐘后,或在連續用藥過程中發生的過敏性休克。

圖片來源:藥品之聲
1.案例:注射頭孢5天后突發休克
2.病史:患兒男,16歲。因發熱伴咳嗽、咳膿痰1周入院。
3.診斷:“雙下肺炎”。
4.治療經過:
患兒于3月前因患“支氣管哮喘”使用青霉素480萬U靜點,連用1周無過敏現象,無藥物過敏史。本次住院考慮感染重,青霉素耐藥,即給予頭孢拉啶加入生理鹽水中靜點,三天后體溫逐漸下降,一般情況較好。
用藥后第5天,患者突然出現胸悶、氣緊、心悸、呼吸困難,口唇發紺,繼之感全身奇癢,出現大片蕁麻疹,測血壓75/52mmHg,診斷為“過敏性休克”。
立即停藥,使患者平臥,給予吸氧,皮下注射0.1%腎上腺素0.5mg,靜脈注射地塞米松5mg,肌注異丙嗪25mg,10分鐘后呼吸困難、胸悶、心悸改善,血壓恢復正常,皮疹1天后消褪。
頭孢拉定需不需要做皮試?
注射用頭孢拉定說明書沒有要求做皮試。
然而,由于頭孢菌素和青霉素存在交叉過敏反應的機會約有5%~7%,因此對頭孢菌素過敏者及有青霉素過敏性休克或即刻反應史者禁用頭孢拉定。
《基礎護理學》中提到:頭孢菌素類藥物使用前應做皮試,結果陰性方可使用;凡初次用藥、停藥3天后再用,以及更換批號時,均須按常規做皮試。
2008年《頭孢類抗菌藥物皮試過敏試驗高端論壇專家共識》中指出:如果藥品說明書明文規定使用前需做皮膚過敏試驗,則必須要做;如果藥品說明書上未明確規定,則需根據患者是否為過敏體質、既往藥物過敏史、患者的患病嚴重程度等綜合考慮是否進行皮膚過敏試驗。
《中國國家處方集(2010年版)》建議:是否進行皮試應依藥品說明書決定。
結論:目前對頭孢菌素是否需要皮試都沒有提出明確要求。臨床護士執行時還得按照各家醫院的制度執行,有疑問的可以在用藥前閱讀相關藥物說明書,因為從法律位階上看,藥品說明書以及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是高于教科書的。
本例患者雖無藥物過敏史,但有支氣管哮喘發作病史,應該慎用頭孢拉定。
哪種情況需要做頭孢類藥物皮試?
目前,根據《β內酰胺類抗菌藥物皮膚試驗指導原則(2021年版)》,以下兩種情況需要做皮試:
1.既往有明確的青霉素或頭孢菌素Ⅰ型(速發型)過敏史患者。此類患者如臨床確有必要使用頭孢菌素,并具有專業人員、急救條件,在獲得患者知情同意后,選用與過敏藥物側鏈不同的頭孢菌素進行皮試,其結果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2.藥品說明書中規定需進行皮試的(可參考下圖的總結)。應當向藥品提供者進一步了解藥品引發過敏反應的機理,皮試的靈敏度、特異度、陽性預測值和陰性預測值,并要求提供相應皮試試劑。

哪些頭孢菌素需要做皮試?
目前沒有任何證據表明頭孢菌素皮試可準確預測是否發生過敏反應,而且不少皮試陰性的情況仍然發生致死性過敏反應。
所以,與其堅持做這種毫無科學根據的皮試,換取一個完全不可把握和預測的結果,不如任何時候都做好過敏搶救的準備!但是,對于藥品說明書中明確注明了需要皮試的頭孢菌素,皮試是不可免的。
皮試液的濃度為多少?如何配置?
頭孢菌素類皮試液濃度國內外差距較大,目前國內推薦的濃度為300~500μg/ml,注射量為0.1ml。
以下舉例介紹頭孢菌素類(g/瓶)皮試液的配制方法,按0.5 mg/ml (500μg/ml)作皮試液濃度,供臨床參考。

表1 頭孢菌素類(1g/瓶)皮試液配制方法
如何預防頭孢菌素遲發型過敏休克?
1.詳細詢問變態反應性疾病史
過敏性休克發生往往與其特異性體質密切相關,用藥前應詳細詢問個人或家族有無變態反應性疾病,如支氣管哮喘、過敏性鼻炎、蕁麻疹、濕疹等。另外,潛在的心血管疾病,同樣也增加嚴重或致命過敏反應的風險。
2.備齊搶救藥品再用藥
由于各種因素影響,皮試有時會出現假陽性或假陰性的結果,個別皮試陰性的患者,有可能在注射藥物后數小時,甚至數日內發生過敏反應。要求皮試液現配現用,皮試過程中,患者不得離開病室,使用前先小劑量試用。
3.用藥后至少觀察30分鐘
速發型過敏性休克,及在連續用藥過程中發生的過敏性休克,大多數發生在用藥后30分鐘之內。因此,頭孢菌素用藥后,最好觀察30分鐘,無反應者才可放行。
4.預防第二次休克
有些患者以前已發生過敏反應,由于未引起注意,以致有少數病人發生第二次休克,甚至死亡。
5.告知患者、家屬過敏休克早期癥狀
過敏性休克的早期的表現主要為全身不適,口唇、舌及手足發麻,喉部發癢,頭暈眼花、心慌、胸悶、惡心、嘔吐、煩躁不安等。隨即體力不支,全身大汗,臉色蒼白,唇部發站,喉頭阻塞,咳嗽,氣促,呼吸困難,四股厥冷,皮膚彌漫潮紅,手足浮腫,并有病危恐怖感覺嚴重者昏迷及大小便失禁等。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藥能治病,也能“致”病!藥物過敏所造成的后果是醫生和病人都“不可承受之重”,對“嚴重遲發過敏反應”也應該給予重視,切不可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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