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為一名從事二十多年醫療衛生法律工作、處理醫療糾紛經驗豐富的律師,深感實踐中要及時公平處理醫療糾紛仍存在一些問題,比如:醫患雙方較難在醫院內部調解達成和解;法院訴訟時間長、費用高、成本大,患方不易接受;行政調解被社會質疑較多,調解數量有限等等。這些問題都影響到醫療糾紛的有效處理,導致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此次國務院出臺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針對上述問題作出了相應規定,是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的專門立法,有利于有效化解醫患矛盾,保障醫患雙方權利。歸納亮點如下:
一是確立醫療糾紛處理的多元化途徑。2002年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了醫患協商、行政調解、法院訴訟三種途徑,缺少關于第三方機構參與調解的內容。此次條例明確規定了醫療糾紛解決的五種途徑,包括雙方協商、第三方調解、行政調解、法院訴訟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為醫療糾紛的處理開拓了更廣泛的多元化渠道,增加了患者選擇醫療損害救助和補償的途徑,進一步完善了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律體系。
二是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法律地位。條例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作了全面規定,包括機構的組織建立、人員資質、調解流程都有詳細規定,很好地規范了人民調解機構的調解行為,有助于確立調解的權威性、合法性、有效性。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構具有鮮明的第三方中立性,容易被醫患雙方接受,有助于雙方的充分溝通。同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不向醫患雙方收取調解費用,所需經費由政府出資,保障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常態化和可持續,體現了黨和政府對百姓的關懷。這幾年的調解實踐顯示,調解的成功率較高,因醫療過錯受到損害的患者能及時得到補償,這既節省了當事人的成本,也減少了國家司法資源的成本。此外,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能將醫療糾紛的處理轉移到院外第三方組織,保證了醫院的正常診療秩序。
三是統一訴訟前的醫療損害鑒定機制。醫療損害鑒定是醫療糾紛處理的關鍵環節,鑒定結論往往是決定是否賠償、賠償多少的重要參考依據。條例統一了訴訟前階段的醫療損害鑒定制度:確定了醫學會和司法鑒定機構從事司法損害鑒定的合法地位,建立了統一的專家庫,明確了統一的鑒定標準、程序和內容,最大限度體現了鑒定過程的合法性、專業性和公正性,保證鑒定結論的公信力,為公平公正地處理醫療糾紛提供有效依據。
四是明確規定患者可以復制全部病歷。病歷是醫療糾紛處理中的爭議焦點。由于過去給患者復制的病歷只是一部分,司法實踐中常常被患者質疑病歷不完全,存在修改、偽造、篡改等問題,不認可病歷的真實性,影響了醫療糾紛的處理。此次條例首次明確規定,患者有權復印全部病歷,既方便了患者使用病歷,也體現出了對患者知情權的維護。
新出臺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使得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更多元,程序標準更清晰,規定要求更明確,實踐應用必將更有效,對解決醫療糾紛、緩解醫患矛盾、維護醫患雙方的權利以及維護社會和諧將發揮更大的保障作用。(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主任 律師 教授 鄭雪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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